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0/29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站 作者: 人气:8 【字体:大 中 小】|
泉建建〔2014〕8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4〕41号,请上泉州建设网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强化了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二、要落实规章制度。建筑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要按照《暂行办法》,切实落实法人授权、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标牌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2014年10月3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2014年10月31日仍在建的建筑工程,应补签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014年10月31日仍在建的和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同时,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要严格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项目负责人履责行为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责任,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要按照《暂行办法》,结合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给予扣分、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理、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24日 | ||
| 附件下载: 闽建建[2014]41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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