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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桩基静载检测巡查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4/10/2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1  字体:  

闽建建[2014]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省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桩基静载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开展检查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巡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13〕187号)要求,省厅开展了2014年第三季度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桩基静载检测巡查。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巡查组共巡查了漳州市1家、莆田市1家共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和莆田市1家预制构件企业,抽测砂等原材料3组,抽测28d的砼出厂检验试块1组,共发出《督促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责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预拌砼企业记分共75分;采取突击抽查方式巡查了正在静载检测试验的漳州市3个、莆田市1个、福州市1个共5个工程的各1根基桩。从巡查情况看,本轮巡查桩基静载检测存在的问题较少,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管工程的基桩静载检测的监管力度较大,所抽查的各工程静载检测的砼预制块配重(不计钢梁重量)均达到最大加载量的1.2倍;莆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信息登记比较到位,莆田市1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中共有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无生产信息登记预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方面

    1.试验室人员、检测能力不满足要求,试验室不具备开展相关检试验条件。有的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主任已离岗,目前无试验室主任;试验室仅4人持有检测岗位证书,且无钢筋持证检测人员,配合比、试块检测持证人员仅2人;水泥试验室、混凝土拌合室、混凝土试块标养室温度均达不到规范要求;钢筋万能机不具备高强钢棒屈服强度检测能力,无水泥勃氏透气比表面积仪、电液式300kN抗折抗压试验机,无外加剂砼压力泌水仪、含气量测定仪,无检测外加剂含水量、含固量用的分度值0.0001的天平,无砼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的检测仪器;试验室机顶盒已损坏,无法上传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原始记录、报告。

    2.未上传试验数据逃避监管。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8月1日至9月18日共进行38批次水泥进场检验,但其中14批次的水泥试验通过不审核不出具检测报告手段不上传试验数据,逃避监管。

    3.水泥品牌变化后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用于生产的水泥品牌变化后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且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并用于工程项目。

    4.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不符。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部分拌合物的生产配合比水泥用量为355kg/m3,但设计配合比水泥用量为385kg/m3,每立方混凝土拌合物水泥少用30kg;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部分拌合物的生产配合比水泥用量为256kg/m3,但设计配合比的水泥用量为188kg/m3,每立方混凝土拌合物水泥少用58kg。

    5.生产时计量偏差大。有的预拌混凝土某工程部位混凝土拌合物仅生产3盘,其中一盘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泥计量偏差达-22.92%(其余两盘的水泥计量偏差分别为-1.03%、0.75%)。

    6.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校准或自校。有的预制构件企业管桩混凝土搅拌楼计量设备2012年12月20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5月8日至9月19日未进行计量校准。有些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混凝土搅拌楼计量设备自校周期超过1个月。

    7.原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要求。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所使用的水泥未每半年进行一次氧化镁、氯离子、碱含量等参数的检验,骨料、外加剂、矿物掺合料未每半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抽样型式检验。

    8.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9月15~17日共有33组砼试块抗压试验记录,但试验后按要求留置3天的样品仅6组。

    9.搅拌楼或试验室机顶盒与企业局域网服务器断开,或与监管系统断网。抽查到的各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均不程度存在这个问题。

   (二)基桩静载检测方面

    1.基准梁安装不符要求。有的检测机构基准桩中心与压重平台边的距离仅0.6m,远小于规范要求,影响检测精度。

    2.检测前未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送仪器设备检定资料和检测人员证书。有些检测机构在检测前未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送静载仪、油压传感器、千斤顶、位移传感器等仪器设备的检定资料和检测人员证书,现场也无这些材料。

    3.千斤顶无编号标标识。有的检测机构现场使用的千斤顶无编号标识,无法验证是否经过检定。

    三、处理决定

   (一)对试验室人员检测能力不满足要求、试验室不具备开展相关检试验条件的预制构件企业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和未上传试验数据逃避监管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福建城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二)鉴于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制构件试验室人员、检测能力均不满足要求,不具备开展相关检试验条件,整改期间莆田市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试验,未经我厅同意不得恢复开展检试验。

   (三)福建城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水泥品牌变化后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不符、生产时计量严重偏差等问题,该公司应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上述问题涉及到的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构件的实体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照《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进行鉴定,具体见督促改正通知单。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整改及时反馈。对省厅发出的督促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关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改情况,并按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及时书面反馈整改核实情况,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监管。当前我省正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各地要明确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管部门和职责,加强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保证预制构件质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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