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闽建电〔2016〕60号)要求,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应于11月12日前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现将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单予以公示(详附件1、2),公示期为:2016年12月5日至12月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质安总站反映;若无异议,我站将报送省厅,由省厅于公示期满后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第5.3.10条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7号)第4.3.8条规定,分别对施工及监理单位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联系地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金山办公楼603室,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洲路6号;
联系电话:0591-87605156;
传真号:0591-87548842。
附件1:未按要求开展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的施工单位名单
附件2:未按要求开展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的监理单位名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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