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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6/2/18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作者:  人气:1  字体: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1号),现将2015年第四季度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程质量安全评价方面。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各级评价机构共对3760个可评价项目中的3730个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文明评价,评价率99.2%,其中厦门市、莆田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含所辖各县、市、区)评价率达100%,各地评价率详见附件1。

  (二)合同履约评价方面。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各级评价机构共对3095个工程项目实施了合同履约评价,评价率92.3%。多数评价机构能做到100%评价,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等8个评价机构评价率低于80%(详见附件2),其中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2015年第四季度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

  二、 处理意见

  (一)对辖区县(市、区)2015年第四季度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层级督促指导工作开展较好、履职到位、监管力度比较大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莆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3家评价机构及厦门市建设局、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等3家委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2015年第四季度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开展较差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等8个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务必按照闽建〔2014〕17号文、闽建筑〔2014〕30号文和闽建筑〔2014〕11号文的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和合同履约评价,确保完成2016年第一季度对所有可评价在建项目评价一次的任务。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或督查过的工程项目,该季度内项目所在地评价机构应对指导或督查时未评价的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条款进行评价,确保可评价分部分项工程得到监管评价。

  (二)建立合同履约评价和清欠联动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合同履约评价是建立防欠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对合同履约评价中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防欠事项,评价机构应当予以重点评价,及时将发现欠薪隐患告知清欠部门,对发现涉嫌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当报送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清欠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清欠信息,一经查实项目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立即告知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标准和闽建办筑〔2015〕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予以重新评价并信用扣分。

  (三)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各级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机构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查看”栏目中查看施工、监理企业对其承接项目的自查自纠登记情况,对未按照闽建建〔2015〕38文开展第二次自查自纠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所在地质量评价机构应在2016年第一季度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工作中根据闽建〔2014〕17号文附表1第1.2.11条和附表2第1.1.5条规定,按项目分别给予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各记8分。

  (四)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县(市、区)开展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层级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应约谈相关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省厅将于今年4月初继续对2016年第一季度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2015年第四季度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率

        2. 2015年第四季度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开展较差的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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