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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4/12/18  来源:  作者:  人气:3  字体: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泉建科﹝2014﹞5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4〕38号,请上省厅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4.1.4等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住建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联系电话:22178971。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16日

 

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14]3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审查,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62-2014,自201511日起实施。其中第4.1.44.1.64.1.114.2.14.2.24.2.34.2.54.3.24.3.34.3.44.3.54.4.24.4.34.4.44.4.56.0.26.0.66.0.77.0.38.0.129.0.9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闽建科〔201430号批准发布文和原《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13-62-2004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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