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做好工程勘察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住建部《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厅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需进行换证(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暂不换证)。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核发的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无需换证。
二、换证标准要求
换证需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的标准和要求。
三、换证申报材料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要求提交,其中,由省厅换证的无需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表》。
四、换证时间和程序
1、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换证申报材料报受理初审部门核验原件和受理初审。其中,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省地矿局下属的企业报省地矿局,其他企业报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勘察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需分别通过《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我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网上申请,系统内容须与书面申请材料完全一致。
3、各受理初审部门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将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厅行政服务中心,逾期停止受理工程勘察企业的换证申请。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省厅行政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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