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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4/10/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1  字体:  
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2015年全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20%,2018年达30%,2020年达50%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强制实施范围。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2万㎡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以上住宅小区及厦门、福州、泉州等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以下简称四类项目)应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其中,公益性项目指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和机关办公楼等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指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建筑。鼓励其他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提高工程品质。

  二、强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宣贯,提高规划编制、设计咨询、图审等执业人员水平,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常态化。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策划咨询,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二星级可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单位,三星级应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设计示范文本和图审要点,推动标准化作业,减少运作环节,缩短工作周期。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绿色建筑投资增量成本、环境检测费用和星级评价费用等应列入工程投资概算,施工招标阶段列入“暂列金额”科目,结算时按实计入工程建安成本。绿色建筑环境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氡含量检测以及风、光、热、噪音等环境检测。

  四、抓源头强化规划引导,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工程项目规划条件管理,四类项目应按我厅《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闽建〔2014〕15号)的规定,规划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五、加快推进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全面率先按绿色标准建设。其他地区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简化星级评价程序,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直接认定为一星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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