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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4/10/9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站  作者:  人气:6  字体: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原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77)、《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闽建法〔20122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32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的制度

企业申请办理一级资质核定、变更,二级资质核定、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册地址跨市、县变更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引起的证书内容变更),由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泉州市住建局审核后,上报省住建厅。

企业申请办理二级资质企业其他变更手续(包括注册地址非跨市、县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等手续的,由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泉州市住建局审批。

企业申请办理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等手续的,由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暂定三级资质办理程序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资质核定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泉州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申请物业管理资质系统帐号。

(二)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泉州市住建局网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网址:www.qzjsj.gov.cn)和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网址:www.fjjs.gov.cn)填报相关情况并提交电子数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网上系统提交办理资质申请的同时,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系统电子数据须与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经理和工程、财务负责人还需任职文件)。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包括持注册物业管理师证、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证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经理应具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证或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工程、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申报材料按“综合卷、人员卷”分类装订成册,1-4项归入“综合卷” ,5-6项归入“人员卷”(人员材料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人员名单顺序保持一致)。

(四)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网上系统数据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

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暂定期满前一个月(以初审部门受理日期为准)申请核定三级或以上资质,暂定期内未能承接到物业管理项目或暂定期满未及时核定的,资质失效,需重新核定为暂定三级。

三、三级资质办理程序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资质核定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厅、市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网上系统提交办理资质申请的同时,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审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系统电子数据须与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注册地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一年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况的意见);

7. 物业服务质量、收费管理制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经理和工程、财务负责人还需任职文件)。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包括持注册物业管理师证、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证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经理应具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证或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工程、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10.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分类装订成册,1-7项归入“综合卷” ,第8-9项归入“人员卷”(人员材料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人员名单顺序保持一致),第10项归入“业绩卷”(合同材料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面积计算表项目顺序保持一致)。

(三)初审部门对网上系统数据和书面申请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向泉州市住建局审批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泉州市住建局对系统数据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

三级资质证书实行每三年定期审验换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四、注销证书

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破产、歇业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持以下资料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1.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 企业注册地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已无承接的物业项目及原承接的物业项目无投诉纠纷的证明(企业分立、合并的除外)。

五、企业分立、合并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除提供相应等级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企业申请报告;

2. 物业服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

4.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批复意见(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6.企业新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六、资质变更

暂定三级、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和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址非跨市、县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在省厅、市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并持以下资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跨县(市)变更注册地址的,还需提供迁出、迁入地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七、遗失补办

暂定三级、三级资质证书遗失的,持以下资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

理资质证书补办手续:

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

2.在《泉州晚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外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一)备案对象

省外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省内异地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我市的物业管理项目(含顾问项目)后,须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未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但已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持资质证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泉州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申请物业管理资质系统帐号。

2.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填报相关情况并提交电子数据。

3.物业服务企业在网上系统提交办理资质备案申请的同时,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

1)泉州市外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下载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诚信证明(省外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注册地省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省内异地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注册地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分支机构主要人员(管理、工程、财务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工程、财务负责人还需任职文件)。人员材料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人员名单顺序保持一致。其中,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或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7)在泉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4.通过资质备案的企业由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三)有关要求

1.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

2.在我市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分别备案。

九、其他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应体现物业管理的性质特征。

(二)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三)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的材料,市住建局审批窗口仅对部分原件进行抽查核验。

(四)受理部门收件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按统一制定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和格式,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审批事项无关的材料。

(五)取消《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和物业服务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泉房〔2009189号),不再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参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以及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缴交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把关。

(六)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己注册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条件成熟时,逐步落实原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和“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4111日起施行。此前我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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