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质安协[2014]36号
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创建工程管理,促进创建活动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现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程基本条件
创建工程办理备案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已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开工报告批准书;
(二)已按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意见》(闽建[2014]7号)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文件规定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三)已制定工程创优计划书;
(四)已按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闽建综[2014]2号)文件规定制定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
(五)工程建设规模符合“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有关规定。
二、创建工程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时限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个月内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
工程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章且项目监理机构盖章的《工程开工令》为准;《工程开工令》的开工日期应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相符。
(二)备案登记资料
1、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8份;
(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复印件1份;
(3)按规定应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
(4)工程创优计划书1份
(5)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1份;
(6)总监理工程师签章且项目监理机构盖章的《工程开工令》复印件1份;
(7)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2个及2个以上幢号建筑物组成时应提供)复印件1份。
2、施工单位应在《备案登记表》中对创建工程的单位工程予以明确;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共同确定。
3、《备案登记表》一式8份,其中:省质安协会存档1份,施工单位、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经省质安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备案登记表》由施工单位负责送达上述有关单位,以利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加强监督、共同推动,确保创建成效。
(三)备案登记审核
省质安协会将按《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备案登记审核表》(见附件2)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当场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当场签注同意意见并盖章。当审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受理并退回资料:
1、不符合创建工程基本条件;
2、提供的备案登记资料不全;
3、办理备案登记时工程开工已超过2个月或《工程开工令》开工日期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不相符,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已超过2个月。
三、创建工程网上公示
省质安协会将于每季度末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集中公布本季度办理备案登记的创建工程名单,进行创建工程备案登记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3。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至创建工程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或被取消创建工程备案登记资格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创建工程存在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均可向省质安协会反映,省质安协会将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创建工程动态管理
省质安协会对创建工程实行动态考核,当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被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
(二)项目经理被省住建厅列入黑名单;
(三)未按规定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四)未按规定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艺做法进行施工现场实体样板展示或工程实体没有按照实体样板展示的工艺进行施工;
(五)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六)省质安协会通过“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等手段查实工程不符合备案登记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七)备案登记有关资料不真实。
创建工程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省质安协会将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并将其从网上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省质安协会将适时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集中通报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
五、其它事项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开工的创建工程,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已办理备案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于11月30日前向省质安协会办理或重新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予办理。对拟申报2014年度(申报时间为2015年上半年)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创建工程,可不提交“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对拟申报2015年度(申报时间为2016年上半年)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且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在±0.00以下的创建工程,按规定应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安装合同。
(二)自2015年(申报2014年度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起,未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的工程,不得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创建情况,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
附件:
1、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
2、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审核表;
3、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名单公示内容。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