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质监站、预拌混凝土企业:
近段时间来,发现部分工程主体结构节点砼强度偏低和部分预拌砼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滑坡,企业存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原材料进场(厂)未按要求抽样检验(复验),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检先用、生产配合比控制不严等问题,影响了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砼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砼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质管理
凡在我市从事预拌砼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且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证书企业供应的预拌砼。
二、加强企业试验室管理
预拌砼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试验场所和环境条件满足要求及试验仪器设备齐全的试验室,搅拌楼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满足试验需要。同时配足试验人员,应确保试验室内检试验人员不少于4-5人和试验室主任长期在岗,加强试验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试验流程管理。
三、加强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
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原材料应按相关规范标准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禁净化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鼓励推广应用精加工机制砂。
四、严格控制掺合料品种和掺量
预拌砼掺合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的规定。预拌砼掺合料最大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
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砼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及供货合同有特殊要求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试验室主任签发的混凝土生产通知配合比、输入搅拌楼配料控制系统的生产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三者之间应一致。
六、严格预拌混凝土运输管理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满足施工现场泵送、浇筑的连续进行的要求,不得脱节及积压,预拌混凝土现场停置时间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T13-42等规定要求,搅拌车出厂时间和进厂时间应有记录。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七、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混凝土出厂检验,并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每车混凝土进工地时必须提供生产流水号,企业试验室在进行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检测时应在检测业务系统上录入每个试块对应的生产流水号。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积极配合需方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质量交货检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强度等。坍落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运输车卸料口取样,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出料口取样,非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取样。同时做好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记录。
八、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不同品种和不同骨料(如机制砂)的混凝土特性,在混凝土浇筑前向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混凝土凝结时间、含气量、可泵性等混凝土性能参数与施工注意事项。
九、加强试验数据和生产数据上传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员,对企业内部局域网机顶盒和数据采集监控仪进行日常维护,加强机顶盒和数据采集监控仪以及网络管理,定期上网对检测(试验)数据和砼搅拌楼生产数据上传情况进行复核,并做好检测(试验)数据和砼搅拌楼生产数据上传情况记录,确保检测(试验)数据和砼搅拌楼生产数据实时上传。
十、加强监督管理
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砼企业及其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行为的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使用的水泥、砂、石子、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和出厂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业务、检测数据不上传、逃避监管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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