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质监站(局)、沿海各水运质监站:
为强化施工一线安全生产基层班组建设,促进施工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班组安全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班组
安全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施工一线安全生产基层班组建设,促进施工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单位是保证工程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是施工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的主体单位,对施工班组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第二章 施工班组安全组织建设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班组管理制度,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班组的动态管理,完善施工班组进场、退场时间等记录,并将施工班组动态管理台账报备建设、监理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一线用工登记制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建立以劳务班组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各班组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培训教育、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等情况。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班组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以及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施工班组应设班组长,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长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操作技能与管理能力应与施工对象的难易程度相匹配。
第九条 施工班组应设1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兼职安全员应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和紧急救护知识,能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并协助管理。
第十条 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应服从班组长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参与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章 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班组人员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一) 施工班组人员进场,公司级、项目部级应分别对其进行不少于15个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 施工期间,项目部级应对施工班组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培训。
(三) 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调换岗位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四) 施工班组长负责对进场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2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施工班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
第十四条 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应有受培训人的亲笔签名,其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施工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危险告知程序,坚持做好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知识宣贯工作。
第十六条 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施工班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告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每天开工前,施工班组长应对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施工机具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施工班组长应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前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
(二)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危险危害因素,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控制措施;
(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
第十八条 施工班组长每周必须组织一次班组安全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对班组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本周工作;
(二)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
(三)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识别新的危险源以及班组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施工班组班前会以及每周安全例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班组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班前交底进行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施工机具,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及班组应做好各项安全活动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并由施工单位归档备查。
第五章 检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每天应对班组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过程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不文明施工行为。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应对施工班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班组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开展一次班组安全建设考核评比,并将评比结果报备建设、监理单位。对于考核优秀的施工班组,施工用人单位应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做好对施工单位用工登记、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情况的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班组安全建设管理,每季度联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班组安全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作为信用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在建项目施工班组的安全建设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对开展不力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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