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可拥有多个经营场所而只办一本营业执照
本报讯 企业登记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即将成为现实。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定于下月3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可以拥有多个经营场所而只办一本营业执照。打个比方,投资者在步行街开了一家服装店,后来扩大经营,想在服装城也开一家分店,他不需要再申请分店的营业执照,只需要在原来的营业执照上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也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办法》还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这将为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带来福音,这些企业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这条规定出台后,可以为投资者节约房租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虽然《办法》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但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却更严了。工商部门若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记者 陈平 通讯员 蔡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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