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风景〔2018〕14号

日期:2018/11/1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33  字体: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风景园林学会:

  自9月1日我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以来,大多企业反映我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本能够反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综合实力和诚信水平,但也存在一些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中出现各式各样的表扬和感谢文件、信件、函告等,为规范我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工作,现就评价标准中有关良好行为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将评价标准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福建省委、政府通报表彰、表扬或感谢”,改为“参与应急抢险、灾后重建以及省级或以上重大活动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福建省委、政府通报表彰、表扬。”

  二、将评价标准中“受到福建省住建厅或福建省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报表彰、表扬或感谢”,改为“参与应急抢险、灾后重建以及省级或以上重大活动中,受到福建省住建厅或福建省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报表彰、表扬。”

  三、将评价标准中“受到福建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福建省县(市、区)委、政府通报表彰、表扬或感谢”,调整为“参与应急抢险、灾后重建以及省级或以上重大活动中,受到福建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福建省县(市、区)委、政府通报表彰、表扬。”

  以上受到的通报表彰、表扬,以有文号的正式文书为准,同一事件受到不同层级单位的通报表彰、表扬,以最高层级单位的通报表彰、表扬进行评价计分一次。请各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转发各市县评价实施单位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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