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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信息补录的通知 闽建办建〔2018〕24号

日期:2018/5/1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1  字体: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18〕5号),为做好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信息对接工作,我厅对“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现就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信息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内容

  (一)塔式起重机:公称起重力矩(t•m)、最大起重量(t)、最大幅度(m)、最大起升高度(m)、独立高度(m)等基本参数;

  (二)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kN)。

  二、补录方法

  2018年7月15日前,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用本单位企业信息锁数字证书访问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上办事栏,进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产权备案系统”),在“设备库维护”模块中逐一对每台设备按照补录内容补录设备信息,并加盖电子签章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产权备案系统”补录工作,指导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企业严格按照补录内容通过“产权备案系统”填报补录相关信息,确保系统补录工作按时完成。自通知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企业对补录信息真实性自行负责,办理设备产权备案应按新要求办理备案,各地要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制。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企业未按照通知时限完成系统补录工作或补录不完整的,2018年7月15日后,对信息不全的设备“亮红灯”,将无法导入“建机一体化企业系统”或办理设备产权变更。

  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电话:0591-87602367,87619575, 87616295。

  省厅工程处,电话:0591-87518785;传真:0591-8761473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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