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质安监函〔2017〕21号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预拌混凝土企业:
现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2月27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泉建建〔2017〕7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批分区域禁止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2号)的部署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禁止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2019年1月1日起,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台商投资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禁止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积极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2017年3月1日起,全市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建设。2017年10月1日起,向市直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达到绿色搅拌站的标准要求。2018年3月1日起,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对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推进绿色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实施绿色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实行差异化监管,重新进行资质考核,并上报省厅予以通报批评及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管理。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与本市运输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运输合同,并将此项内容作为绿色搅拌站核查的依据之一。
四、鼓励推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一体化。各地要鼓励引导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浇筑与养护一体化施工,并在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预拌混凝土浇筑与养护事项和责任。对采用生产施工一体化的预拌混凝土方量达10000m3及以上且效果良好的工程项目,经市住建局组织核实后予以优先推荐评优项目,并上报省厅予以通报表杨及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加分。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抽查抽测。各地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抽查抽测力度,每半年汇总抽查抽测情况(详见附表1)并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抽查抽测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等有关要求予以严格处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年应汇总辖区禁止使用河砂和推进绿色生产情况,并按附表要求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吴清海,电话:22100482,邮箱:wuqanhai@126.com。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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