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5种方式进行追责。这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意见明确,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达到较重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如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8.25 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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