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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