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4〕5号)有关规定,省厅于2016年年3月份组织各设区(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辖区内已在省厅备案的170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2015年度规范化管理考核。经考核,共有25家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101家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8家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期间,有9家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不得承接新的征收项目业务;有15家单位因2014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按规定免于参加2015年度考核;有12家单位因备案时间不足一年,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现将2015年度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有关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督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承接新的征收项目业务。请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在7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附件:2015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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