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2014年印发的《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办法》指出,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展开。相较于“2014年版”《办法》,该《办法》体现了规范、简政、权责相当等原则。
一是明确督查数量。每年督查省份一般不少于10个,每个督查省份抽查1至2个项目。公路工程每个综合督查项目抽查不少于3个合同段或在建工程的30%;每个专项督查项目抽查不少于2个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水运工程综合督查项目以水工主体结构物为主,专项督查抽查不少于1个主要合同段或具体结构物。
二是移交处理权限。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督查组将其移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处理,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曝光,且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按规定约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并可视情况将督查意见抄告相应省级政府。
四是通报落后项目。交通运输部对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共性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质量安全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在行业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