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各申报单位:
根据《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和《关于申报2015年度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通知》(闽建质安协2016]03号),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定于2016年5月开展2015年度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现场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时间
现场复查工作定于5月上旬开始。复查组赴各地开展现场复查工作的具体时间以复查组电话联系为准。
二、复查组组成
复查组根据申报的工程专业和项目数量划分成房建、市政、交通和电力工程等若干个复查组,每个组由组长1人、成员2人组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省质安协会组织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工业(含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委托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人曾咨询指导的工程或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工程的现场复查工作。
三、成立巡视组
省质安协会将成立巡视组,巡视组由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参与复查组评议。主要是平衡各复查组之间标准尺度掌握。
2、督促复查组履行相关规定。对复查组的廉政制度遵守情况、复查程序、复查原则等情况进行巡视指导。
3、随机抽查巡视工程实体质量。巡视组与复查组组长一同随机巡查工程实体质量,发现问题由复查组纳入复查评价中。
4、向评委会陈述不同意见。巡视组与复查组对复查项目存在不同意见的,可在召开评审会时,由复查组和巡视组向评委会分别陈述各自意见,由评委独立判断投票。
四、复查方法
(一)复查程序
1、听取承建单位的简要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2、听取到场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评价时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3、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复查,其抽查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10%;
(2)住宅工程: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总套数的5%,且不少于5套;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按本条文住宅工程的规定抽取,非住宅部分按本条文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抽取;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工业(含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不宜少于该工程建设规模或工程量的10%;
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墙面、屋面、地下室外墙应全数检查,其它部位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4、查阅工程资料,对按规定应提供原件的资料,必须复查原件或经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存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相关规定的质量问题,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照以及具体部位的记载;
6、核对特色工程相关资料原件,确认特色工程加分项目与分值;
7、召开复查组评议会,根据工程实体质量(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亮点、主要优点与不足之处等情况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作出“推荐”、“不推荐”和“不得优良评价”的结论。
(1)工程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推荐”:
①未发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规定的质量问题;
②未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③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
④施工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符合评审办法《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
(2)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推荐”:
①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②未发现工程有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
③施工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评审办法《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
④发现不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3)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优良评价,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得优良评价”:
①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② 地下工程渗漏超过有关规定、屋面防水出现渗漏、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存在加固补强工程以及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③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④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工程焊缝内部质量及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⑤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测试等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二)多个单位工程的复查原则
1、同一承建单位施工的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单位工程的,按下列原则确定:
(1)申报项目只有2个单位工程的,2个单位工程全查;
(2)申报项目有3 ~5个单位工程的,复查2个单位工程,其中一个单位工程由承建单位推荐,另一个单位工程在余下的单位工程中(已推荐的除外)随机抽取确定,并对其余单位工程的地下室底板、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墙体、建筑物外墙、屋面、底层公共出入口等主要部位实体质量(以下简称“主要部位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3)申报项目有6个及以上单位工程的,复查3个单位工程,其中二个单位工程由承建单位推荐,另一个单位工程在余下的单位工程中(已推荐的除外)随机抽取确定,并对其余单位工程的地下室底板、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墙体、建筑物外墙、屋面、底层公共出入口等主要部位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2、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由省质安协会在复查组出发前随机抽取并封存。
3、复查组在该工程项目现场复查前一天拆封,确认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拆封时复查组全体成员、承建单位和设区市协会代表应在场共同确认。
4、复查组向评委会推荐原则:
(1)承建单位推荐的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不予推荐或不得优良评价的(推荐2个单位工程的应两个同时被复查组确定为不予推荐或不得优良评价),则该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不得推荐,其它单位工程不再复查;
(2)承建单位推荐的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予以推荐、但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被复查组确定为不予以推荐或不得优良评价的,则复查组仅推荐承建单位推荐的单位工程,其余单位工程不予推荐也不再复查;
(3)承建单位推荐的单位工程和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均被复查组确定为推荐的,其余单位工程未发现有否决项或存在不得优良评价质量问题的,且主要部位实体质量的观感质量得分率在87%及以上(初装饰工程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89%及以上),则整个项目所有单位工程予以推荐;
(4)承建单位推荐的单位工程和随机抽查的单位工程均被复查组确定为推荐的,余下的单位工程发现有否决项,或存在不得优良评价质量问题的,或主要部位实体质量的观感质量得分率在87%以下(初装饰工程观感质量得分率在89%以下)的,则这些单位工程不予推荐,其余的单位工程予以推荐。
(三)否决项
工程发现存在以下之一的,均列为否决项:
1、提供抽取的样本量或样本不符合规定,或需要检查的主要部位无法满足现场复查要求;
2、桩基检测数量不符合设计和现行基桩检测规范规定;桩身完整性检测出现Ⅲ类、Ⅳ类桩或Ⅰ类桩低于90%;
3、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GB 50300-2013第5.0.6条第3、4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4、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及墙体出现渗漏水现象;
5、工程有使用安全隐患;
6、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7、施工过程发生过质量事故;
8、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检测资料弄虚作假。
五、工作配合
(一)承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与配合工作:
1、简要汇报应提供书面材料,字数控制1500字以内,主要内容:工程简介、主要创优措施、施工难度、工程质量特色与亮点、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以及工程获奖等情况。
2、工程资料应在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前不少于一天送达复查组的指定地点。
3、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复查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主要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
(2)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9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复查所抽查套数的4倍,且不少于20套;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非住宅部分分别按住宅工程与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提供抽取样本量;
(4)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等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复查的要求。
承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复查组要求检查的工程部位;提供抽取的样本,抽取后有40%及以上的样本无法提供检查的,视为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不满足现场复查要求。
4、实体质量抽查时,陪同人员不宜超过5人,且应为熟悉工程施工情况的有关人员,并派电工配合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登高、照明、检查等工具设备。
5、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设(使用)单位或用户配合做好现场复查的有关工作,遇到安排双休日现场复查的应提前通知建设(使用)单位或用户。
(二)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协调与配合工作:
1、与复查组共同协商确定现场复查工作日程,合理安排每天复查的工程数量和线路,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应有足够时间,并顺利完成;
2、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复查的各项准备与配合工作,协调复查组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与沟通;
3、负责复查组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工作、生活安排。
六、其他要求
(一)现场复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评审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复查(巡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受任何礼金、礼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复查(巡视)人员送礼、说情,干扰复查工作,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复查组、巡视组在各地复查(巡视)期间的食宿按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复查(巡视)期间的食宿由设区市协会负责安排,交通工程和电力工程复查期间的食宿由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负责安排。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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