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办房〔2015〕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201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对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分批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二、资料申报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并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2015年度开发项目信息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表》。
(二)良好行为信息。企业获得的表彰信息资料复印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表》一并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
(三)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如实提交不良行为信息。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按照应扣减分的两倍计入减分项;未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表》中签署承诺事项,并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3月31日前,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
(二)2016年4月15日前,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办房〔2015〕8号)有关规定,完成所辖区域内企业第一批信用综合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资料及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委员会。
(三)2016年4月25日前,受省厅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委员会完成对各设区市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汇总复审,并报省厅审核。
(四)2016年4月30日前,省厅公布第一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四、其他事项
各地应当组织企业积极参与首次信用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即可享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优惠。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2015年度开发项目信息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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