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导意见,泉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增设电梯项目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仍由委托单位筹措。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筹措,指导意见提出,可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也可由相关业主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指导意见还明确,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8.24 记者 蔡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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