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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通知

日期:2015/8/2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人气:0  字体: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改进监督、优化服务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取消我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均可在我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省厅将根据我省技术发展情况不定期发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适宜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鼓励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我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需办理出省推广或备案手续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30日起实行,《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暂行办法》(闽建科〔2008〕6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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